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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企业网:微电影制作采用“真人真事”,要取得许可吗

7月20日一早,《我不是药神》票房达到26.98亿,成为仅次于《战狼2》、《红海行动》、《唐人街探案2》、《美人鱼》的中国影史票房第五高影片。

《我不是药神》取材于2015年的“陆勇事件”。据悉,陆勇检查出患有慢性白血病后,前后花费医疗费高达几十万,当家财散尽后,他为了活着就开始贩卖天价药,并且这种药也救了很多人的性命。由于该事件涉及法律与道德的边界,因此在国内备受争议。

除此以外,越来越多的“真实事件改编”被搬上了银屏并受到好评,例如:讲述“打拐题材”的《亲爱的》,改编香港“肢解案件”的《踏血寻梅》和致敬“缉毒警察”的《湄公河行动》等等。

随着这股潮流,许多微电影制作也越来越倾向于对真人真事进行改编。那么问题来了?微电影制作采用“真人真事”,需要取得许可吗?

新闻报道事件或已公开的事实属于公有领域。公有领域是人类的一部分作品与一部分知识的总汇。对于领域内的知识财产,任何个人或团体都不具所有权益(所有权益通常由版权或专利体现),任何人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和加工它们。也就是说,对于已经报道或公开过的“真人真事”,影视公司可以对其进行改编创作并拍摄成片,并不需要取得当事人的著作权许可。

那么问题又来了,凡是了解过前段时间吵得沸沸扬扬的崔永元冯小刚事件的人,基本上知晓二者的“孽缘”起源于由冯小刚执导的电影《手机》。该电影虽不是根据“真人真事”改编,却靠影射崔永元为事件男主大火,侵犯其名誉权。从中我们可以得出,改编“真人真事”的微电影制作在情节上涉及侵犯他人名誉的该如何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问中,明确答复: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人的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除此以外,没有获得当事人授权的“真人真事”可能存在广电审核与著作权纠纷问题。

对于前者,广电总局《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立项的程序》,明确要求“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并要出具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涉及历史和文化名人的还需出具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

对于后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这一点,是对于拍自传体类型作品的影视人所特别需要注意的。

因此,看企业视美影业的小编认为对“真人真事”进行改编的微电影制作最好是经过当事人授权获取,这不仅可以免于法律纠纷,也有利于对影片内容更深层次的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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